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 號)和《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 48 號),完善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指導和規范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本標準附錄 A~附錄 F 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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